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绥宁法院对闫某民等15人涉恶案件公开宣判
来源:绥宁县   发布时间: 2019-05-08

 3月27日上午,闫某民等15人强迫交易案在绥宁县法院公开宣判,绥宁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闫某民、罗某明、游某春、游某樟、杨某松等5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其余10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人民币三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。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闫某民、刘某意、罗某能的非法所得45000元予以收缴,上缴国库。
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闫某民、罗某明、游某春等15人为达到独自承揽本村范围内工程运输业务的目的,在工地多次采取阻拦非本村运输车辆通行、阻碍工程施工等暴力、威胁手段,强迫施工方接受其运输服务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。闫某民、罗某明等人出于强揽本地工程运输业务的目的,经常纠集在一起,成立坪溪运输车队,以暴力、威胁手段在所居住的原坪溪村范围内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基本特征,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。据此,绥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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